对抵于5000吨标准煤能耗的企业、重点建筑建材工程、重点耗电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进行节能近远期目标管理。逐步建立能耗考核公报制度,将能耗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纳入本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做为中小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20075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执行合理用能专题审查制度,实行事后节能到事前干预的工作转变,加大项目节能审查力度,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加大企业节能管理力度。市政府今年对7户企业能耗情况重点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发布公告;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与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企业年底前签定节能目标责任书,加强考核,重点推广节能技术,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政府激励机制;各能耗企业要充分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强化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
4推动公共节能工作。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加大节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利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严厉打击报废车辆的违法交易情况,严禁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
5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节能工作的投入;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十一五”期间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中做出重大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6实施有利于促进节能的激励政策。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促进结构调整。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市的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用足用活国家有关节能降耗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连续5年内从该设备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抵扣。
7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对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督监测省市节能中心指导下开展节能政策宣传、学习及贯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节能培训、信息咨询、交流与合作等工作.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等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全社会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和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全市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