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意见
一式四份,报青岛市残联一份,市残联留存一份,返回各镇残联及托养机构各一份;
(2)《托养残疾人花名册》一份;
(3)被托养残疾人残疾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新建机构、依托社会资源开办机构、村(居)托养站(点)奖励或补贴资金审批
1.申请。9月初,申请依托社会资源开办残疾人托养机构的一次性奖励资金、自主新建的托养机构补贴资金,由托养机构写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机构开办、建设及托养残疾人基本情况,并填报《青岛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报市残联。村(居)托养站(点)一次性奖励资金由村(居)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报《村(居)残疾人居家(站点)托养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由各镇汇总后报市残联。
2.审核。市残联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等单位联合对新建和依托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3.批准拨付。市残联将申报材料报青岛市审批,青岛市考察批准后拨付资金,市残联将我市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各镇,由各镇拨付到托养机构或村(居)托养站(点)。
4.申报材料。
(1)各机构或村(居)书面申请报告;
(2)《青岛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村(居)残疾人居家(站点)托养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市残联留存一份,返回镇残联及托养机构各一份;
(3)《托养残疾人花名册》一份;
(4)被托养残疾人残疾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各一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领导。
要采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资源整合”的工作模式,重点解决低保范围内精神、智力、重度肢体(含脑瘫)残疾人托养。各镇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
(二)坚持公益化方向
实施残疾人托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需求为导向,突出托养服务的公益性。要针对不同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康复需求,实施有针对性的服务计划,不断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使残疾人得到康复和“人性化”的服务,不断满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三)加强组织管理
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业务上接受民政、教育、卫生、劳动部门和残联的指导和监督。市镇两级残联要参照《规范》,加强对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层层签订《托养服务责任书》,市残联、民政、卫生、劳动、财政等部门要通过不定期培训、现场督导、抽查、召开残疾人及残疾人监护人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监督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的质量。对残疾人托养机构实行年度审验管理。市镇两级残联对非公办托养机构,不参与机构经营、成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本管理,不承担法人责任。
(四)加强财务管理
对残疾人托养经费进行专项管理,设置专门科目,规范核算程序
实施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