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设立规模化的托养站(点),托养残疾人达到5人以上,经认定符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万元。
2.新建托养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床位数不低于100个,经认定符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150万元。
五、托养机构认定与审批
(一)规范名称
残疾人托养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残疾人安养中心或残疾人托管中心”、“***村(居)残疾人托养服务站(点)”等。
(二)资质认定
自主新建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达到《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依托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参照《规范》,具备合法有效的机构资质,具有完善的服务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公共活动、康复训练等场所和设施,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基本达到《规范》管理要求,并且托养残疾人不低于50人。专门的安养机构,安养残疾人数不低于40人;专门的托管机构,托管残疾人数不低于30人。村(居)托养站(点),应具备一定场所及管理人员,聘请有爱心、有较强养护能力、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审批
1.申报。残疾人托养机构会同所在镇,提出设立残疾人托养机构的申请,填报《青岛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审批表》,由市残联会同发改、财政、民政、卫生、劳动等部门,参照《规范》,对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残疾人的起居照料、公共卫生、饮食卫生、安全隐患、康复训练、技能培训等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审查盖章后的《青岛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审批表》一并报青岛市审批,经青岛市考察合格后,下达机构认定通知。
2.申报材料。机构资质证(执业资格证)复印件、《残疾人托养机构审批表》、《托养残疾人花名册》复印件、被托养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低保证复印件和书面报告。
六、审核拨付程序
(一)残疾人居家托养补贴审批
1.调查统计。由各镇具体组织管理,每年3月初、9月初,以镇为单位,调查统计村(居)残疾人居家托养情况;
2.公示补贴对象。各镇要对残疾人托养补贴对象在本镇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要明确享受残疾人托养补贴的条件以及补贴对象的姓名、住址。公示期限为5天;
3.申报。公示确认后,各镇要填报《村(居)残疾人居家(站点)托养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报市残联审核;
4.审核。市残联与市财政局联合考察、审核后上报;
5.批准拨付。由市残联将申报材料报青岛市审批,青岛市考察批准后拨付资金,市残联将我市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各镇,各镇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发放到村(居)服务站(点)的残疾人养护员或残疾人家庭。
6.申报材料。
(1)《村(居)残疾人居家(站点)托养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
(2)托养残疾人花名册及托养残疾人残疾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
(二)残疾人托养机构托养残疾人补贴审批
1.申请。每年3月初、9月初,由残疾人托养机构填报《青岛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报市残联初审;
2.审核。市残联与市财政局联合考察、审核后上报;
3.批准拨付。由市残联将申报材料报青岛市审批,青岛市考察批准后拨付资金,市残联将我市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各镇,各镇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发放到托养机构。
4.申报材料。
(1)《青岛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