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
㈡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为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法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㈢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可按照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可采取单独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门诊特定病种和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农民工特点,探索简便灵活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农民工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加快研究制订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参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㈣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抓紧研究建立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对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按规定继续为其缴费。研究制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和跨城乡流动的转移接续办法,切实保障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权益。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
㈠把农民工纳入我县公共服务范围。在编制我县城区及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我县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与农民工相关项目的公共财政支出,不断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对农民工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㈡统筹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把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费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要接收夫妻同在我县、就业时间较长且纳入就业管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对接收以农民工子女入学为主的各类正规民办学校,政府要大力扶持,加强管理。
㈢加大农民工疾病防治和适龄农民工子女免疫工作力度。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的健康宣传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对患国家规定的特定传染病的农民工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治疗。建立职业病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机制,严格监控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建设项目,做好农民工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卫生部门要认真调研,合理规划,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合理设置医疗机构。要调动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源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营医院,发展社会卫生服务,以满足农民工的就医需要。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展平价门诊、平价病房,努力降低农民工的就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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