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中列支。收益按国家规定计提相关规费后结余部分,除统筹用于市政府重大项目外,用于地块所在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实行规费减免。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住宅建设,享受下列规费减免、缓缴政策:
1.免收规费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
2.减半征收规费项目:土地登记费、环保排污费、商品房初始登记费、防雷审查及检测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费、城市垃圾处理费。
3.按照低于下限标准收取的相关服务性收费项目:白蚁防治费、施工图审查费、人防图纸审查费、规划放线与验收测量费、房屋面积测量费、场地抗震评估费。
4.缓缴规费的政策:在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住宅建设以外的建设工程所涉及的相关规费,可延期至办理预售许可证前缴纳。
上述规费减免、缓缴政策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限二年。
土地已经出让并通过市政府审核批准的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二年内完成拆迁任务的实行“拆1免2”奖励政策,即按照所完成拆迁量的2倍计算住宅建设量给予上述规费减免。
(三)完善市政配套。对列入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地块,市有关部门应将改造地块周边的道路、供电、给排水、通信、有线电视、路灯等基础设施,配建至项目红线内,为改造项目创造有利条件,降低改造成本。
(四)强化住房保障。纳入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居民,可提取个人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条件的家庭,列入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无需摇号直接安排保障性住房。符合拆迁改造安置条件,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家庭,可采取产权共有方式购买安置住房。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相对集中配套建设廉租房,用于安置本区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实行特事特批。建立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快速通道,对已经完成公共设施区域拆除、片区拆迁量达到要求的改造项目,经审核后,可以按规定发放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加快推进项目改造实施。
(六)争取上级扶持。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凡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的优先予以上报,争取列为国家和省新增投资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扶持。
(七)理顺税收征缴。通过市场化运作并经市政府审核批准的改造项目,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可以委托政府指定的单位进行拆迁及前期土地整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应税收入的,凭被委托方出具的发票计入项目开发成本;拆迁费用等属于非税收入,可凭被委托方出具的收据、拆迁协议等凭证计入项目开发成本。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全市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配套政策、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造工作的计划制定、项目审核和指导协调工作。各区政府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严格项目审核。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审核认定制度,由市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标准和程序核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