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高城市品味,改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二零零八〕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着力改善民生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分区实施、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综合配套的方针,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力推进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改善弱势群体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0年底前,全市完成重点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48个,完成改造面积120.12万平方米。通过实施重点片区危旧房改造,加快现代国际性海滨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和市民生活质量,尽快让居住在低矮简陋平房的市民住上宽敞舒适的楼房。
三、改造范围和对象
(一)改造范围
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区(含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各区人民政府(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认定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危旧房片区(棚户区)。
(二)改造对象
1.市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内上世纪80年代以前建造,破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2.市区危旧房片区。指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集中连片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危旧房住户100户以上、危旧房比重达70%以上的区域。
3.棚户区。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包括楼房和平房):一是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占50%以上;二是符合《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三、四类房屋占50%以上;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四是采矿沉陷区治理改造范围内的危旧集中居住区。
四、改造原则
(一)政府主导,分区实施。各区政府按照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年度改造任务,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市直管公房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由市房产局组织实施。
(二)统一规划,科学建设。通过拆除重建、配套市政设施、调整规划布局,在尊重历史风貌和满足城市发展总体需求的前提下,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积极采用住宅建设先进技术和理念,提高我市住宅建设的层次和总体水平。
(三)多方参与,市场运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方参与,采用市场化运作,多渠道解决改造资金缺口。
(四)成片开发、综合配套。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城市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责任,集约节约用地,努力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确保规划一片、建成一片、配套一片、管好一片。
五、配套政策
(一)用地政策倾斜。被认定为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前由各区政府负责拆除地面构建物后,实行净地挂牌,经审计核定的成本计入土地开发成本,从该地块的土地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