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水泥化建设实施意见
,切实把建成的农村公路管理好、养护好,确保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四、资金来源及管理
1.农村道路“水泥化”建设资金采取建设主体单位自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新建四级以上、工程质量符合部颁标准的农村“水泥化”道路,按照15元/平方米标准,根据各自财政渠道,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别给予补助。
2.农村道路“水泥化”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区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区审计、监察、财政部门对各建设主体单位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分别报区政府和区为农民办实事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五、检查验收程序
1.各建设主体单位必须于11月底完成年度农村道路“水泥化”建设任务。
2.区为农民办实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检查组,负责对各建设主体单位二零零九年度农村道路“水泥化”建设、配套资金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形成综合材料报区政府,同时向市为农民办实事工作领导小组递交验收申请,迎接市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验收不合格的路段取消区级补助,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3.验收条件:
(1)必须是二零零九年新建的“水泥化”道路或黑色路;
(2)经区质监部门检查质量合格;
(3)路面宽度必须大于或等于3.5米;
(4)道路必须按照要求设置会车道;
(5)道路必须按照要求培植好路肩。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道路,方可纳入二零零九年农村道路“水泥化”建设验收范围,否则不予验收。
4.考核评比。全区农村道路“水泥化”建设验收结束后,将进行考核评比,并对完成较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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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