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设置
1、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企业法人持股比例占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10%。
2、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3、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五)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8月5日前有意参加小额贷款公司入股的企业可直接向市发改局报名(联系人:王志平;联系电话:64722339),8月10日前确定参加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对象,8月20日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8月底之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上报试点材料。
三、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章舜年任组长,市府办杨一盛、市发改局祝昌国为副组长,市监察局胡绍平、市财政局滕明湘、市发改局罗刚、市公安局邵亚臣、工商分局陈友明、人行建德支行叶余有、银监局建德监管办事处陈筱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负责日常工作,由罗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发改局牵头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工作,工商分局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确保合规经营;银监办事处对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要及时认定;人行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