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做好市对口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关于广东省农村“十一五”扶贫开发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09〕43号)、梅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协办关于继续做好广州梅州对口帮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二零零八〕26号)精神,继续做好二零零八年至2010年广州市对口帮扶我市的工作,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开发扶贫”的方针,突出解决我市山区贫困地区“五难”问题,着力改善贫困村贫困户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脱贫奔康步伐,推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任务与目标
要积极主动做好对口帮扶工作,基本解决我市农村“五难”问题,切实把帮扶资金落实到贫困村,改善和提高贫困村、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达到基本消除贫困村的目标;继续加强对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的;继续加强广州xx两地经贸合作,加大扶持山区产业发展的力度,全力推进产业转移工作,促进我市山区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工作与措施
(一)做好项目的选定,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1、继续解决农村“五难”问题,立足早定项目,早日实施达到当年见效投入使用。项目报送时间为二零零八年5月27日前,报送到市经协办,联系人:刘天华,电话:xxx,电子信箱:xxx。各镇(街道)年报项目,按符合申报要求适当照顾平衡的原则,经筛选后报市领导研究确定。
2、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继续按梅市府办〔2002〕29号、兴市府办〔2009〕2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口帮扶扶贫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必须全部安排到贫困村,不得用于乡镇以上的项目。落实项目监管责任,使每个项目在预算招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核算审计等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防止监管断层。建立帮扶资金使用的公告、公示制度,落实“项目公开、资金使用公开、效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三公开两监督”的要求,坚决杜绝“烂尾”和“胡子”工程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