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建立与统筹城乡居民就业相适应的政策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扩大与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根据粤府办〔2009〕4号文的规定,将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的年龄适度下调(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到2009年12月31日止),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的特殊扶持政策。要进一步扩大就业援助制度的实施范围,对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且有转移就业愿望的贫困户劳动力,给予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岗位援助等服务。
(二)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进一步清理废除个别行业、工种和岗位不允许招用农村劳动力的限制性政策,取消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鼓励和引导企业在生产技术岗位更多地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提高县内劳动力就业参与率。对招收本县大龄并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 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可给予岗位补贴。具体按每招收1名就业困难人员每月补贴10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补按汕尾市政府出台的补贴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拟订后报县政府审定。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在岗和转岗培训,所需经费,按《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粤府〔2003〕91号)规定的比例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专项用于本企业员工岗前或转岗培训。
(三)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消除劳动合同签订中的歧视现象,坚持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职工工资、执行工时制度、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严厉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和逃避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提升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竞争能力
(一)加强综合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要把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作为推进城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农村“三化” 建设、提升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任务来抓。县准备筹建综合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各镇要依托县现有就业训练中心和就业培训学校开展初级职业技能培训。要依托各技术学校建立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强化职业技能训练。要依托现有的就业训练中心或职业培训学校,创建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主要开展初级职业技能培训。要把培训实体向乡镇延伸,依托乡镇开展引导性培训,形成层次结构合理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二)大力开展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要以实施“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为龙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技工学校、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地农民、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进行以非农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参加定向培训和订单式的短期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培训工作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全面开展创业培训。开展创业培训是发展民营经济、增加就业岗位、扩大与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要积极组织具有创业条件和意向的城乡劳动者、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进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