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监察实施意见
回答询问问题。
2.可以要求监察对象在限定时间内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3.可以查阅或复制监察对象提供的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及其它有关资料,监察对象应当如实提供。
4.发现监察对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政行为,有权发出监察通知书,责令监察对象停止该行为。
5.区监察局有权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建议、监察决定,并对监察对象执行监察建议、监察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要监察建议和重要监察决定,应当报经区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6.区监察局组织协调开展行政效能评估工作。
八、附则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实施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