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监察实施意见
项。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应当进行立项。每年各单位要围绕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确定若干事项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具体方法是:
1.根据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及要求确定监察事项;
2.根据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任务确定监察事项;
3.根据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监察事项;
4.根据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监察事项;
5.根据单位内部管理和作风建设确定监察事项;
6.根据人民群众举报、投诉和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确定监察事项。
对确定需要监察立项的事项,应当填写《越秀区行政效能监察立项及终结报告表》(附件1),由本单位监察(纪检)负责人审批后送区监察局备案。重大行政效能监察立项,应当报区政府备案。重大行政效能监察立项是指根据区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监察事项,以及其它在本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监察事项。
(二)制定监察方案。对已经立项的行政效能监察,应当制定监察方案。方案内容主要有:监察的目的;监察的对象和内容;监察的工作步骤、方法和措施;监察人员的组成;监察的时间安排;监察的工作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监察方案变更,应当报监察(纪检)负责人批准。
(三)组织实施。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前,应当向监察对象发出《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载明监察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在实施行政效能监察中,要根据监察方案,
(四)接受、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具体操作按照《越秀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试行办法》。
(五)写出监察情况终结报告。立项监察工作完成后,承办人要提交行政效能监察终结报告,由本单位监察(纪检)负责人审批。
(六)对监察对象有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依照《越秀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试行办法》处理,追究行政过错行为责任,并作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 (七)进行行政效能评估。行政效能监察立项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行政效能评估。具体操作按照《越秀区行政效能评估试行办法》。
(八)报送情况。各单位每年12月要向区监察局报送《越秀区年度行政效能监察情况统计表》(附件2)。
七、行政效能监察的权限
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中,区监察局和各单位监察(纪检)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
1.有权对监察对象进行询问,要求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监察对象应当如实、全面地
实施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