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工作。
(三十)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经贸委和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控制高耗能、高
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和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三十一)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三十二)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八、加强节能组织领导和基础工作
(三十三)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省政府成立全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全省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各级经贸委作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节能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改、建设、交通、质监、财政、统计、科技、农业、教育、环保、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同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工作。
(三十四)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加强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能力建设,配备专业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及时更新仪器设备。节能机构监察任务由当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节能监察机构要按时完成监察任务,并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察结果。
(三十五)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各级铁路、交通、民航、煤炭、石油、电力等部门要加强本系统能源购入、消费、销售、库存等指标统计,及时向统计等有关部门提供gdp能耗核算所需数据。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各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要强化对单位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
(三十六)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依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企业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三十七)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我国的能源形势和节能的重要意义,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引导合理消费。各级教育部门要重视并加强对青少年的节能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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