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工作。
(十九)大力培育节能服务体系。抓紧研究制定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在节能领域的合作。
六、强化节能监督管理
(二十)健全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能耗限额和节能标准,完善节能配套办法,加大监察力度。根据全省“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节能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导向作用,确保节能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我省主要耗能行业有关节能、节电、节材、节水、节地设计标准,逐步形成覆盖全省各领域的节能标准框架体系;抓紧研究制定与节能有关的资源综合利用、建筑节能、清洁生产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监察等法规和办法,完善节能法律法规体系。
(二十一)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 “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要求降低20%以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将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市、县、区以及重点用能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省政府建立全省能耗公报制度,省统计局、经贸委、发改委等部门定期联合公布全省能耗指标,各设区市也要建立本地区能耗公报制度。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从今年开始,节能降耗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重点用能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要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的要进行通报批评。省经贸委要严格按国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二十二)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新建、改建以及扩建的工业项目,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各级财政及有关政府部门一律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补助或贴息。年耗能2000吨标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必须有节能篇章,并报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组织评估和审查;年耗能2000吨标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审批权限由当地经贸委、发改委组织评估和审查。省经贸委、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二十三)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企业是节能降耗的主体,省属集团公司、各重点用能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高度重视本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在技术节能、结构节能和管理节能上狠下功夫,完善用能管理制度、工作责任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强化能源计量基础管理;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能源管理人员,将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以及培训和人员奖励;如实向当地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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