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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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9号)精神和区、州卫生行政部门及××*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为有效治理我市卫生系统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武装干部职工的思想,规范工作行为,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条块结合的工作原则,准确把握政策,稳步推进,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通过治理,使本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则运行。
二、治理的重点与范围
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重点与范围是: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开单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各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及经销人员,向卫生部门、医疗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行贿的线索,要及时报告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工商等部门认真查处。市卫生局要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并及时上报州卫生局。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