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的行为;
(三)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药品、设备、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入帐,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四)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经营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五)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各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药品、设备、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和经销人员的行贿线索,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检察和工商等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各区、县(市)卫生局要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并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设备、耗材招投标的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步骤(时间安排)
从2009年第二季度开始,各地各单位要对2001年1月1日以来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开展清理整治工作。主要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整改建制、检查评估四个阶段。原则上自查自纠、案件查处与建立常效机制同步进行,检查评估对此三项一并评估。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4月中下旬至5月中旬)
动员部署阶段,各区、县(市)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建立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主要领导任组长,并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二是制订实施方案。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好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三是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思想动员,使广大卫生从业人员明确开展商业贿赂整治的重大意义,明确治理的方法步骤,明确专项治理的要求,做到讲明政策、晓以利害、启发引导、自觉参与。四是加强思想教育。要加强卫生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纪律、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通过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开展示范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增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和荣辱观,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5月中旬至10月底)
一是深入调查,摸清底数。掌握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主要手段、表现形式、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研究其特点、规律及发生的原因。二是查找问题,自我纠正。要根据专项治理的五个重点及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分别进行归类,列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自我纠正。凡是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和临床医疗服务中,接受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财物以及其它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要认真查找,主动讲清问题,并上缴有关钱物。三是区别情况,分类处理。要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原则上自查从轻,被查从严。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问题较大、能主动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能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甚至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四是强化督查,扎实推进。上级部门要加强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重点督办;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事实真相的,一经发现,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第三阶段:整改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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