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排污单位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查处无证或不按证排污。
(三)加大减排工作资金投入
1.积极争取国家的资金支持。国家将设立减排专项资金,用于减排工作的指标、监测、考核体系建设项目推进。各地要抓紧筛选确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认真论证,做好前期工作,努力争取国家的资金补助。
2.省和各市、县(区)都要加大对减排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省级污染防治资金补助要向重点减排项目倾斜,鼓励排污单位加快减排项目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资金也要加大对减排项目的扶持。特别是电力企业要抓紧建成脱硫设施并通过验收,确保脱硫机组尽快享受国家优惠价格政策。
3.所有排污单位要落实污染防治资金,依法治理或者委托治理产生的污染物,加快实施减排项目。要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抓紧完善相关收费规定,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多种经济成分投入环保治理工程,拓宽总量减排工作的投融资渠道。
4.完善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收费制度,各地要依法、全面、足额、及时征收排污费,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四)加强减排工作监督管理
1.环保部门负责对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每年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减排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减排监督检查机制,指导各地落实减排任务,并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
2.发展改革部门将减排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经贸等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加强对减排工作的规划指导,推进对减排项目的实施。
3.经贸部门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取缔“五小”企业,关停小火电,淘汰或改造(转型)落后水泥产能,每年下达并组织实施关停、淘汰计划,同时加强对工业企业减排工作的指导监督。
4.建设部门负责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处理厂及收集管网建设、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
5.农业部门负责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6.财政部门安排减排工作专项经费,加强对减排监督管理体系的投入和对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
7.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完善环保问责制,加强对减排工作的行政监察,对减排工作不落实的地方和部门追究责任。
8.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有关电力企业执行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负责按照关停进度撤销相关发电企业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管电力企业落实对污染企业的停电、限电措施。
9.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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