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按期分阶段完成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根据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福建省“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福建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及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总量削减责任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总量减排目标
到2010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二氧化硫(so2)为42.4万吨,比2009年削减8%,其中电力行业排放总量不超过17.3万吨。化学需氧量(cod)为37.50万吨,比2009年削减4.8%,其中二零零八年排放总量不超过38.45万吨。各设区市减排目标分别为:
(一)福州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标为8.29万吨(其中电力行业4.85万吨),比2009年减排20%;化学需氧量控制指标为5.09万吨,比2009年减排5.1%,其中二零零八年总量不超过5.18万吨。
(二)厦门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标为4.93万吨(其中电力行业2.17万吨),比2009年减排27%;化学需氧量控制指标为4.94万吨,比2009年减排11.1%,其中二零零八年总量不超过5.25万吨。
(三)漳州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标为4.59万吨(其中电力行业3.39万吨);化学需氧量控制指标为2.69万吨,比2009年减排2%,其中二零零八年总量不超过2.72万吨。
(四)泉州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标为4.68万吨(其中电力行业0.50万吨),比2009年减排20%;化学需氧量控制指标为7.96万吨,比2009年减排5.4%,其中二零零八年总量不超过8.18万吨。
(五)三明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标为6.91万吨(其中电力行业1.40万吨),比2009年减排16%;化学需氧量控制指标为4.62万吨,比2009年减排1.7%,其中二零零八年总量不超过4.66万吨。
(六)莆田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标为3.27万吨(其中电力行业1.79万吨),与2009年持平;化学需氧量控制指标为1.87万吨,比2009年减排2.3%,其中二零零八年总量不超过1.90万吨。
(七)南平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标为3.18万吨(其中电力行业0.80万吨),比2009年减排11.2%;化学需氧量控制指标为4.37万吨,比2009年减排3.8%,其中二零零八年总量不超过4.46万吨。
(八)龙岩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标为5.39万吨(其中电力行业2.20万吨),比2009年减排12.5%;化学需氧量控制指标为2.77万吨,比2009年减排2.3%,其中二零零八年总量不超过2.80万吨。
(九)宁德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标为1.16万吨(其中电力行业0.20万吨);化学需氧量控制指标为3.23万吨,比2009年减排4.1%,其中二零零八年总量不超过3.30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