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卫生部门要承担精神疾病的预防、干预和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服务方向和重点,采取措施降低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及相关费用,扩大治疗服务面,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要会同乡镇街道、社区了解掌握本地区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公安部门所属安康医院要承担本地区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治疗工作。没有安康医院的设区市,卫生或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卫生机构必须承担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治疗工作;残联部门要会同卫生等部门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
四、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建立以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性医院精神科(心理卫生科、心理咨询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一)逐步加强精神卫生防治机构的建设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重视精神卫生防治学科的建设,根据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需要,配备足够人员和工作经费,开展大众心理健康咨询、干预和培训以及心理健康教育材料的制作。
省级精神卫生中心要充分发挥对全省精神卫生防治机构的技术指导的作用,逐步成为全省精神疾病防治、科研、人才培训的基地。
各设区市至少要有一所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卫生机构,尚无精神卫生机构的要尽快建立。要重点加强本级精神卫生机构建设,增加经费投入,改善精神病人的就医和康复条件,提高精神卫生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努力为病人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并成为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培训、科研、治疗和康复的基地。
完善综合性医院精神卫生服务功能。全省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要开设精神科或心理卫生(咨询)科,并列入今后医院等级评审的重要内容。200*年,每个设区市至少要有一所综合性医院能够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到200*年,各县(市、区)至少要有一所综合性医院能够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精神卫生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做好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服务保障工作。各地区要开展精神卫生服务保障进社区活动,把精神卫生服务保障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基层、农村卫生人员的培训,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基层、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二)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
要加强对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现有精神专科、非精神卫生专业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的能力,提高预防和控制能力,通过举办精神科医生培训班、心理咨询师培训班、精神科学术年会、精神科康复医学年会等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精神卫生防治人员的技术水平。
完善精神(心理)卫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