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意见
开发区必须根据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二零零八年底前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在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成前,开发区内所有排污单位都必须自行治理、达标排放。其中,漳州角美福龙开发区、龙池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9年建成并稳定运行。
对未按规定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对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工业开发区,停止审批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
2.生活污水处理
(1)新、扩建项目必须按期建成投运。新、扩建的64座城市污水处理厂中,福州洋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必须在2009年10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行;连江、泉港、惠安、沙县、霞浦等5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9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罗源、闽侯、泉州北峰、城东、龙海、南靖、泰宁、邵武、建瓯、建阳、漳平、上杭、宁德、福鼎等17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二零零八年建成投入运行;福州连坂、仙游、诏安等22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二零零九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泉州东海、漳浦、宁化等19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行(见附件6)。
(2)已建项目必须完善配套管网。已建的33座城市污水处理厂中管网不完善的24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二零零九年底前完成管网配套任务。其中,福州大学城、马尾、快安、福清、泉州宝洲、石狮、永安、厦门杏林、同安等9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福州金山、长乐、平潭、厦门二厂、集美、南安、安溪、三明列东、永春、武夷山等10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二零零八年底前完成;厦门海沧、翔安、三明列西、南平塔下、德化等5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二零零九年底前完成。新、扩建的64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配套工作,必须与污水处理厂建设同步完成(见附件7)。
(3)提高处理水平。污水处理厂必须完善技术工艺,加强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同步具备除磷脱氮、消毒灭菌能力,已建的必须在二零零八年底前完成除磷脱氮、消毒灭菌工艺改造。大力实施污泥综合利用,实现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
3.推进污水处理的政策
(1)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出台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排放标准,明确水质考核项目、在线监控、水质检测频次、合格评价等具体要求,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运行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超标排放的,严格依法从重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酌情降低信用等级。对营运情况好的前十名企业给予奖励,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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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