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企业党组织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时,要告知党员本人,并向接收单位的党组织提供党员名册等详细资料,与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共向协商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衔接工作,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
7、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原则上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因为身体等原因参加原单位党组织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党员居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党组织。乡镇、街道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易地安置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根据时间长短以及工作单位具体情况,及时转移正式或临时组织关系。
8、对流动党员,应按照“流出地为主、流入地为辅”的原则加强管理。流动党员外出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流入地党组织;6个月以内的,应开具《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参加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活动。外出地点不固定的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或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出地党组织应为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活动。集体流动的党员,可建立临时党组织,以流出地党组织领导为主,接受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的双重领导;流向分散的,由流出地党组织建立外出党员定期联系汇报制度,并负责指导和帮助党员接转组织关系,或及时为他们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证明信》,参加流入地党组织活动。流入地党组织要认真开展调查登记、身份确认等工作,积极主动为流动党员提供服务,并把他们编入相应的党组织参加活动。
四、规范程序,加强对党组织设置与调整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管理
l、新建、撤销党组织,应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组织更名或改建,隶属关系不变的,由上级党组织批准。
2、调整党组织隶属关系,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上报时应说明调整理由,并附党组织设置的基本情况、党员人数以及与调整理由相关的其他材料。
3、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实行改组、改制、联合、兼并和其他形式的改革后,需要调整党组织隶属关系的,应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上述以外的企业,如有跨省区调整党组织隶属关系的,应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其它由企业党组织与其上级党组织协商确定,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4、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必须使用中央组织部统一式样、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开具介绍信要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5、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由党员本人携带,不能携带的,应通过机要转递。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符合条件的应予接转。介绍信抬头不准确、未加盖公章、公章模糊不清或不准确的,应当说明情况退回重开。
6、对持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要认真询问了解其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的,要予以严肃批评和教育。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