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和区外各地、各部门(单位)与上述企业间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时,须经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组织部接转。
3、高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工委办 理,不再通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 毕业生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一时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4、复转军人党员,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5、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已有新的就业单位的,要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新的就业单位;去向比较集中的,原单位党组织要与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共同协商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衔接工作,为他们办理党组织关系整体移交手续,并将党员名册等有关详细资料一并移交。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移的,原单位党组织要继续履行管理教育党员的职责。
6、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的党员,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企业党组织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时,要告知党员本人,并向接收单位的党组织提供党员名册等详细资料,与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共同协商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衔接工作,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
7、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原则上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因为身体等原因参加原单位党组织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党员居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党组织。乡镇、街道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易地安置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根据时间长短以及工作单位具体情况,及时转移正式或临时组织关系。
8、对流动党员,应按照“流出地为主、流入地为辅”的原则加强管理。流动党员外出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流入地党组织;6个月以内的,应开具《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参加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活动。外出地点不固定的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或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出地党组织应为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活动。集体流动的党员,可 建立临时党组织,以流出地党组织领导为主,接受流入地 和流出地党组织的双重领导;流向分散的,由流出地党组 织建立外出党员定期联系汇报制度,并负责指导和帮助党 员接转组织关系,或及时为他们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证明信》,参加流入地党组织活动。流入地党组织要认真开展调查登记、身份确认等工作,积极主动为流动党员提供服务,并把他们编入相应的党组织参加活动。
四、规范程序,加强对党组织设置与调整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管理
1、新建、撤销党组织,应由上级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