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至善后工作结束期间;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一般保持不变。必要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建立临时党组织。关闭、破产企业善后工作全部结束后,要及时重新设置或调整企业党组织关系。
3、自治区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其党组织关系隶属于自治区国资委党委;企业集团公司分布在各地的下属企业,其党组织关系是属地管理还是垂直管理,由企业集团公司党组织与下属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党组织协商确定。自治区各厅局管理的企业,其党组织关系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需实行垂直管理的,由厅局党组织按程序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研究确定。
4、中央驻宁企业,除中央另有规定以外,党组织关系隶属于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其在区内各地所设分支机构的党组织关系是实行属地还是垂直管理,由中央驻宁企业与地方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组织隶属关系的调整,要按照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进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一般实行属地管理。企业规模小的,可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企业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也可直接由所在市、县(市、区)党委领导。
6、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原则上隶属于其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管理确有困难,需实行属地管理的,应按照就近和便于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经业务主管单位和地方党组织协商后,确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7、党组织的隶属关系调整以后,要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移交手续,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和党内统计的衔接工作。
三、明确职责,认真做好新形势下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1、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区直机关工委组织部、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工委组织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和临时组织关系。自治区、市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 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2、党组织关系隶属于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的企业,可相互直接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