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情节,采取不同的警示训诫方法。
1.警示提醒。对群众举报、社会反映党员干部有不廉洁苗头或违纪问题,未经核实或无法核实,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的问题;违背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廉洁自律或民主测评不合格;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
2.诫勉督导。对党员干部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为促进社会发展,在执行党的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
3.责令纠错。对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较轻,可不予处分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分管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或腐败案件,造成一定影响,但可以不予纪律处分的;在行政效能方面,在存在行政不作为,依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4.监督整改。纪检部门要及时跟踪回访,加强督促整改。对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要通过听汇报、座谈等形式及时了解其思想变化和工作改进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改正错误,期限一般为2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4个月。
5.结果运用。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由纪检组会同人事、党委和处室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诚心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对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查处,或采取调离、免职等组织措施。责令纠错情况,可作为人事部门年终考核和党组织“评先创优”的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组织领导。机关成立构建警示训诫防线领导小组,由机关党组书记、秘书长姚毅任组长,机关党组成员及副秘书长为成员。纪检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要求。
(1)把握政策界限。在实施过程中,既要防止把警示训诫与一般性思想教育混为一谈,克服违反程序、不讲原则、不敢批评的不良倾向,又要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纪律处分、放松办案的错误倾向,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2)注重工作实效。要将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耐心教育与限期整改相结合,强化监督与营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相结合,从实际出发,运用灵
(3)警示训诫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依纪依程序开展工作,既要认真履行职责,又要尊重和保护警示训诫对象的正当权益,耐心听取其陈述和意见。
(4)警示训诫对象。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教育和监督、关心和爱护,正确对待群众、社会反映,虚心听取提醒和告诫,如实说明情况,认真检查问题,主动整改纠错。
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