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第八条 警示训诫对象的确定。警示训诫对象由纪检组对有关问题调查了解后,处以下干部一般由纪检组研究确定;处以上干部由机关党组确定。警示训诫对象包括:警示提醒对象,诫勉督导对象,责令纠错对象。
第九条 警示训诫的实施。对处级干部的警示训诫,由机关纪检组长与机关分管领导共同进行;对处以下干部的警示训诫,由纪检组与所在处室领导共同进行。
1.警示提醒。通过专题教育、发提醒书、提醒谈话等多种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2. 诫勉督导。通过发督导通知书、诫勉谈话等方式,告知诫勉督导对象存在的问题,要求其终止错误行为,纠正错误倾向,防止蔓延发展。同时,对于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3.责令纠错。通过发纠错通知书、训诫谈话等方式,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错改正。
第十条 警示训诫基本制度。为了全面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
1.警示提醒制度。立足于事前防范,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进行提醒和告诫。
2.诫勉督导制度。立足于动态监督,对于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和正在深化的腐败行为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进行及时纠偏,督察引导,中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
3.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
第十一条 警示训诫程序。
(1)向警示训诫对象发出通知或书面询问,列出警示训诫内容。
(2)约定时间、地点对警示训诫对象进行询问、告诫;或由警示训诫对象按要求自查,并以书面形式向机关党组或纪检组做出说明或检查。
(3)警示训诫谈话一般情况下,必须由2人以上组织实施,填写《省政协机关警示训诫工作情况登记表》,必要时做好谈话内容记录。谈话结束后,被谈话人要在上述《登记表》和《谈话记录》上签字。涉及案件线索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程序另行办理。
(4)及时了解警示训诫对象的纠错整改情况,听其所在党组织、处室及群众的评价意见。
(5)党风廉政责任人在进行警示训诫后,应在《省政协机关警示训诫工作情况登记表》上签字,报机关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审结。
(6)归档备案。警示提醒仅作记载。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的书面通知和《省政协机关警示训诫工作情况登记表》、谈话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纪检组留存备案。
第十二条 警示训诫的方法。根据警示训诫线三项制度,视警示训诫对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