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成功的基本保证。因此,各村都要把对选民的宣传教育、组织发动作为整个选举工作的首要任务,并贯穿于整个换届选举工作的始终。总的要求是要紧密结合选民的思想动态和选举工作各个阶段的任务,因地、因人制宜地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和思想教育,让广大选民充分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和搞好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明确自己享有的民主权力和法定义务,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激发和调动选民参选的积极性。
2、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换届选举的重要环节,要认真细致的做好工作,切实做到依法登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确保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选举法》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规定,为减少工作量,各选区对原登记的选民名单进行“三增三减”(增加新满18周岁的,增加被剥夺政治权利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增加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减去死亡的、减去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去迁出本选区的选民),即为这次换届选举的选民名单。选民登记坚持以户口所在地和工作单位为主。为了保证更多的选民参加选举,这次换届选举要充分发挥选举工作机构的作用。要通过入户调查,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动员选民登记等多种途径,积极主动地搞好选民登记工作,乡选举委员会确认选民资格后,公布选民名单时,同时发给由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的选民证。选民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全县选举日统一定为2009年12月5日(星期二)。据此,凡1988年12月5日以前出生的公民均应登记为选民。选民登记坚持以户口所在地和工作单位为主。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
3、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选民登记工作完成后,选区领导小组要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在审查中要严格依法办事,真正做到不让一个有选举权的公民被错误的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绝不让一个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保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行使他们应当享有的民主权利。选民资格审查完后,各选区领导小组或选民小组要在选举日前20天(即2009年11月15日前这一法定时间张榜公布选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并发给选民证)。
第三阶段为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投票选举阶段(11月16日—12月10日)主要工作是:
1、提名推荐县、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各村、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无论是村、人民团体,还是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都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2、酝酿讨论、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所有提名、推荐的候选人由各选区领导小组汇总后都要在选举日的15日前(即2009年11月20日前)予以公布,然后交本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在酝酿讨论、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的过程中,要详细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一般通过“三上三下”来确定。并按照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将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前(即2009年11月30日前)予以公布。
3、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一律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各选区在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时,应同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和地点。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各选区在选举日前,可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以多种方式同选民见面,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提问,使选民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做到知人、知情,便于选民了解和挑选。但在选举日当天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坚决防止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