赁补贴、保障性住房或按市场价补缴房款,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三)探索廉租住房市场化管理方式。有条件的区(市)县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集中成片的廉租住房进行市场化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照市场租金缴纳房租,享受相应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纳入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
(四)完善保障性住房房源收储机制。市住房保障机构要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采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使用中央补助资金采购廉租住房的,必须按规定使用;采购在建廉租住房的,须保证中央补助资金全部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
(五)严格保障性住房管理。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不得将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限价商品住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未取得完全产权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应配套政策,加强指导协调。
(二)明确责任主体。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动态管理、日常监督,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分配等具体工作,并在2010年6月底前建立相应住房保障机构,明确房管、民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部门和机构的工作责任,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并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体系的服务事项。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资金使用监管办法,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资金筹集、使用、核算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要严格按照相关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加强目标管理。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市政府专项目标管理。各区(市)县应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将半年工作进展和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市政府目督办要会同市房管、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实施进度滞后、任务未完成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按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