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区(市)县完成46万平方米。
(二)实施责任主体。
1.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将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统筹实施。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9〕74号)的要求,确定改造项目,制定安置补偿方案。要采取多种方式征求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进改造。
2.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国有工矿棚户区由企业自行实施改造。有条件整合相邻地块实施成片改造的,可由业主出资,所在区(市)县组织实施。要充分调动群众改造积极性,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部分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三)支持政策。
1.用地政策。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土地收益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整提高容积率的,免收增加面积部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
2.财政金融政策。市、区(市)县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提供贷款,并在信贷规模上给予支持。
3.税费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4.住房保障政策。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享受廉租住房中央预算类投资补助政策。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结余部分,可用于购买或新建廉租住房,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军烈属、残疾和孤寡等人员,按规定优先给予保障。对无力购买最小户型的居民,可允许购买部分面积产权,其余部分面积保留公有产权并由其租赁居住,待其具备购买能力后自愿申请购买。
(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各区(市)县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棚户区改造。
四、完善管理机制
(一)严格住房保障准入审查。要健全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审查机制,做到规范操作、公开透明、方便申请、及时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情况送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审查工作并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确认申请人保障资格,并向社会再次公示。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1年,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时对保障对象进行年度复查。
(二)严格住房保障退出机制。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要采取实时监控、入户调查、季度抽查、年度复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并通过设置举报投诉中心等方式强化社会监督。对收入、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停止或调整保障;对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房产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退回租赁补贴、依法收回住房或责令其按市场价补缴房款;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违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房产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退回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