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3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
(3)连续在本市缴纳3年以上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婚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无自有住房的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4)夫妻双方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工作,两人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以上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的外来从业人员家庭。
3.价格和面积。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比同等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低15%-20%的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3人及以上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2人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单身居民购买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4.申购办法。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实行申请、审查、公示、轮候制度。申购人提出申请,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审查住房情况和收入情况,在申购人所在社区、街道和公共媒体上公示10日后批准。
(四)推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1.建设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建设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以解决其创业初期住房困难。在上述区域工作,且毕业未满3年、年收入3.5万元以下的单身无房大学毕业生可申请租赁。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按单身公寓标准建设,土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建成后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
2.建设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宿舍和集体公寓。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企业,支持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配建集体宿舍,用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及第三产业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其他区域,可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或管委会组织,集中建设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公寓,由用工企业租赁。集体公寓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体宿舍和集体公寓建成后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
3.合理确定租金标准,严格租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对象的类别及收入情况分层次确定,原则上比市场租金低10%-40%。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查、轮候制度,严格对租赁协议和租赁行为进行监管。
(五)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配套措施。各区(市)县要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按期开工建设。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套数、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等规定,要在土地划拨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要将保障性住房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实施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二、明确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群众住有所居为目标,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三、加快棚户区改造
(一)改造范围和任务。
1.改造范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结构简陋、无独立厨房和厕所、基础设施不配套、破损率高,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群众改造愿望强烈,集中成片达50户以上的人口密集居住区。
2.改造任务。2010至2012年,全市基本完成122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其中,2010年中心城区完成10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