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聘用
(任)制工作,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岗位设置。各乡镇中心校、县直中小学要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和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科学设岗,明确岗位职责,由教师聘任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和一岗一聘的原则,确定拟聘对象,严格按聘任程序进行聘任。城镇中小学、农村中心学校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要设置5—10%的流动岗位,用于聘用本校以外的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建立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机制。
四、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开通教师和校长的合理流动渠道,盘活教育资源
县教育局要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全县中小学校长、教师的合理流动,建立定期交流制度,以加强城镇薄弱学校和农村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引导超编学校的富余教师向缺额学校流动。
合理划定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区,县教育局制定学区内校长(含副校长,下同)、教师交流制度。原则上县镇学区范围,凡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6年的教师和任职满两届的校长,要进行交流;农村学区范围内的初级中学之间,中心小学与村完小、村完小与村小之间校长、教师也应参照上述条件交流,切实盘活区域内的教师资源。
五、抓好支教,资源共享,切实提高薄弱学校师资水平
建立和完善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定期服务制度,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一)建立支教制度。城镇学校新进教师原则上应先到农村薄弱学校任教1—3年。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现职任期内应有在农村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倡导和鼓励城镇青年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任教期间关系不转、待遇不变,对其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
(二)完善支教内容。县教育局要成立由城镇学校骨干教师组成的讲师团,定期到乡镇农村薄弱学校进行巡回讲学或定期上优质示范课,送教下乡、送科研下乡,指导农村薄弱学校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城镇学校应面向农村薄弱学校,积极探索开展“课程开放周”、“联片教研”等活动。省、市示范学校的骨干教师定期安排到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支教,每年支教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高级教师人数的2%;城镇中小学每年都要安排不得少于本单位教师总数3%的教师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教1年,支教期间服从受援学校管理。各级骨干教师都要确定农村薄弱学校教师作为指导帮扶对象,其指导帮扶成效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级骨干教师评后管理考核的必备内容之一。今后,推荐和评选特级教师、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等省、市、县级骨干教师,要把在农村薄弱学校的工作经历和业绩作为重要考评内容。
(三)改进支教模式。开展城镇学校与薄弱学校、农村中心学校与完小、教学点之间“结对子”活动。采取长期制、短期制、单向派入制、双向互派制、半日制以及紧缺学科教师走教制等灵活多样的支教形式,支援薄弱学校。薄弱学校要选送中青年教师到城镇学校、中心学校学习培训,与优质学校、中心学校教师一起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以促进薄弱学校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班子建设。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薄弱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有计划地选派城镇优秀校长和校长后备人选到农村薄弱学校挂职支教,选派农村薄弱学校校长到城镇中小学挂职锻炼。县教育局要把农村薄弱学校校长的培训作为干训工作的重点,通过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专题研修等多种形式,全面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