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费标准(元/丛):
(一)冠径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15元、砍伐的40元;冠径超过50厘米,以冠径50厘米的补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15元、砍伐的增加40元(二)花灌木按本条㈠项规定标准的3倍计算,珍贵花灌木按本条㈠项规定标准的10倍计算。
第五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竹类的绿化补偿费标准(元/窝):
(一)一般竹类,移植的10元、砍伐的30元;窝径大于20厘米,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名贵竹类,按本条㈠项规定标准的3倍计算。
第六条 经批准移植、铲除草坪的绿化补偿费标准(元/平方米):移植的10元、铲除的30元。
第七条 因国家重点建设确需移植名树、稀有树木、胸径100厘米以上的大树、树龄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必须批准,并按本规定第三条㈠、㈡、㈢项规定标准的5倍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 造成乔木、灌木、竹类、草坪损伤的,按移植植物的绿化补偿费标准的20%赔偿;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绿化补偿费标准赔偿。
第九条 造成园林绿化附属设施损坏的,赔偿金额按现行造价计算。
十条 本规定所列移植、砍伐植物的绿化补偿费,不含实际发生的劳务、运输和工具消耗等费用。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确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所需绿化用地面积,以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
第十二条 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占用园林绿地,必须按所占面积缴纳园林绿地建设费。园林绿地建设费的标准(元/平方米):
(一)公共绿地2000元;
(二)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1000元。
附属设施的经济补偿,按现行造价计算。
第十三条 收取的绿化补偿赔偿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全部用于县城园林绿化建设。
属单位附属绿地收取的绿化补偿赔偿费,用于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对举报毁损、破坏园林绿化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赔偿在10-100元的,奖励5-25元;
(二)赔偿在101-500元的,奖励25-50元;
(三)赔偿在501元以上的,奖励赔偿额的10%。
奖励费在绿化补偿赔偿费、集中绿化建设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按本规定收取的补偿赔偿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并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收取的补偿赔偿费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物价、建设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