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资助,用于连锁经营企业对新增网点的建设投入。
2、对投资新建集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网上交易、资源统一配置和其他支撑辅助功能为一体的电子商务网站,商贸物流企业实行信息化管理、电子交易等信息化建设和改造,其软件及配套硬件设施实际投资额50万元以上,且运行正常的,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资助。
3、对大型零售商业企业或新办大型专业批发市场(不含现有市场转办),年上缴税收总额分别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150万元以上的,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上年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其超上年部分地方留成部分给企业;从年上缴税收总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当年起,在其上缴税收总额保持增长的情况下,三年内,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
(四)实施土地优惠
1、对已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用地、用房,以及作为小区居民公益性资产的便民网点,不得挪作他用;在每个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内,都要提供建筑面积5—7%,或者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用于开设社区商业网点;中心城区在迁出或关闭城区工业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将土地优先使用于社区商业网点建设。
2、对商贸物流企业新增仓储用地或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的新增用地,按仓储用地的价格实行有偿使用,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企业引进资金合作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用地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企业也可以划拨的商业用地自行改造为物流配送中心。
3、国有流通企业改制重组为商贸物流企业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改制前企业资不抵债的,可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作价进入企业总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资产负债及相关权益。
(五)实施金融优惠
1、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在国内外上市或发行债券,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商贸物流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切实解决中小商贸物流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通过再就业贷款、小额信用贷款等方式,大力支持个体商贸物流企业的发展;积极运用融资租赁、信托、汽车信贷等多种金融工具,为商贸物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2、在国有商贸物流企业的改组过程中,经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同意,可采取多种方式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
五、营造“诚信兴商”公平和谐的发展环境
(一)各级应加强信息化网络基础建设,确保全县商贸物流业运行统计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商贸物流企业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抓好“诚信兴商”工作,树立企业诚信品牌。
(三)鼓励支持商贸物流业同业商会、行业协会的发展,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诚信兴商”中自律和管理作用。
(四)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但在具体个案上,则应立足实际,从保护投资者积极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和谐社会环境角度出发,妥善处置。
(五)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商贸物流业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从严从快打击敲诈企业或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要及时受理商贸物流企业的投诉和帮扶请求,并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以上条款中凡涉及定量考核内容的双重或多重优惠,不重复享受,但可按最大优惠条款执行。
本若干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流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与本若干意见相抵触的文件,一律以本若干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