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协会、同业商会等民间组织,加强行业规划协调和信用建设,使其在商贸物流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对商贸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
(一)放宽准入条件
1、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应及时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专项许可。
2、设立公司制商贸物流企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中,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凡商贸物流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统一登记。
3、在我县开办分店的直营连锁企业,实行由其总部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等主管机关统一办理资格审批和各类证照手续。各专营专卖分店持总部的批准文件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意见、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纳入当地管理。
(二)实施税费优惠
1、对直营连锁企业实行由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对自愿连锁(即连锁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与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及其他有关地方税收。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内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定额。
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字[1999]290号)的有关规定,对商贸物流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5、对物流企业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按税法规定减除联运费用后,作为计税依据;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薰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计算交纳营业税。
6、对核定载量20吨以上的营业性大型货车,其超过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货物附加费;对不报停的载量10吨以上货车可实行全年一次性包交养路费,全年按10个月征收;对进入县区的物流配送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为配送车辆在县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进一步放宽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7、对在开发区新办商贸物流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8、有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在为流通企业改革服务中要简化手续,降低收费。国有流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等改革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收费标准,按市委吉发[2001]21号文件执行。
(三)实施财政优惠
1、除上级财政对列入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试点企业给予定额补助之外,对未列入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企业,凡在我县尚未设立连锁网点的乡村每新增一个连锁直营网点,由受益财政按上级财政定额给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