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另行制定。国有资产出资人及行业管理部门决策失误或监督管理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行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本实施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各县(市)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