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岗位人员,要明确语言文字应用等级要求,并纳入从业人员年终考核。
四、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用字管理
地名牌、路名牌、站名牌、指示牌、宣传牌、标语用字,单位名称牌、商店招牌、标牌、宣传招贴用字,橱窗、条幅、灯箱、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交通工具等广告载体用字,文化活动、会议会标用字以及其他面向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不得使用自造简体字和错别字等不规范用字;语言文字内容必须健康、意义完整明确,不得出现洋化、封建化、庸俗化等不良文化倾向;文字必须字形完好,不得出现残字、漏字现象;文字必须书写工整,易于辨认,横行书写由左至右,竖行书写由右至左,汉语拼音书写只能由左至右,并与相应汉字共同使用;如需使用外来文字,应当上为中文,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凡违反上述规定使用不规范文字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清除不规范用字物品。进一步加强广告用语用字的监管,实行广告发布“问责制”,广告用语用字不规范的,追究发布单位的责任。
五、实行相关行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普通话应达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的普通话应达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辅导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新闻媒体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律师、星级宾馆服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国家公务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新闻媒体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律师、星级宾馆服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新闻媒体的编辑、记者、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和校对人员,公共服务行业的印章、名称牌、招牌、广告等设计制作人员,逐步实行经规范汉字培训、测试合格后上岗的制度。
六、进一步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制
语言文字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行业支持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切实加强领导。要采取有力措施,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尤其是要利用“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拓宽宣传领域,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一法一办法”的社会知晓度,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自觉性。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副县长为主任,县府办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教体局局长、县直机关工委副书记、县人事局副局长为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委员的新昌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要建立专门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并有专职或兼管工作人员,要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做好培训规划、测试咨询、社会用语用字监督等各项工作,履行好管理监督职能。城管、教育、工商、建设、商业、旅游、交通、文化等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语言文字的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