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暂缓送电,对单位增加值能耗低于本县“十一五”节能目标的,经县经贸局(节能办)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送电。
7、医院、通讯、银行、学校等单位在做好节约用电工作的同时,根据各自需要须提前做好自备电源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
8、加强安全用电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应对停限电的应急机制,完善相关预案,做好停限电应急准备,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9、新闻宣传部门应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地向社会通报节能降耗和遏止用电过快增长的严峻形势。对严格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积极采取停限电措施的用电单位和个人应树立正面典型,对违规用电单位坚决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大力开展节约用电宣传,积极营造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有序用电保障措施
1、县节能降耗办公室和县有序用电办公室负责对全县专线用电户的负荷调控,根据全县可用电量指标,对全县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及以上企业按月下达用电量指标,对全县每条公用线和专用线按月下达保安和生活用电负荷指标,作为日常检查、处罚的重要依据。
2、县供电局通过负荷管理系统和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加强实时监控,分析有序用电执行情况,每周编报有序用电情况分析,上报县节能办和有序用电办公室,为决策和督查提供依据。
3、当企业累计用电量达到当月用电量指标的90%时,企业所属乡镇(街道)向企业送达《用电量预警通知书》。各乡镇(街道)有序用电检查组,每日对各轮休线路用户有序用电执行情况进行巡查,对超用电量指标用电或违反有序用电方案用电的企业,由乡镇(街道)有序用电检查组签发《停电通知书》,会同电力部门采取强制性拉闸停电措施,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负。
4、当供电线路出现超负荷指标用电时,供电局电话通知有关乡镇(街道)有序用电协调工作小组,由有关乡镇(街道)有序用电协调工作小组通知公用线管理员和用户责任人立即查出违规用电的用户,及时采取相应的停电等措施,并在30分钟内将负荷控制到规定的指标范围内,否则,将对该供电线路实行全线拉闸停电措施。
5、当某条公用线由二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共用时,共用的乡镇(街道)应分别对辖区内的用户确定好管理员和责任人,在此基础上,由受电容量最大的乡镇(街道)作为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对该公用线内的所有用户进行检查和处罚。
6、被实行拉闸停电的公用线要求恢复供电时,有关乡镇(街道)须查出公用线内未执行用电规定的用户,并采取有效措施,报县有序用电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恢复供电;专线用户要求恢复供电时,直接报县有序用电办公室批准。
7、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在履行有序用电检查时,对不执行用电规定的用户,实行连续中止供电7天或扣减7倍用电量指标的处罚。
四、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县有序用电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有序用电方案的实施,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供电局)和有序用电督查组(设在县经贸局)。县有序用电办公室负责有序用电方案的制订和全县有序用电的日常管理工作,县有序用电督查组负责对各部门有序用电工作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督查。
(二)各乡镇(街道)应及时调整有序用电协调工作小组和有序用电检查组成员,由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工业副镇乡长(副主任)任常务副组长,派出所长和供电营业所长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协调、检查辖区内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