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10、集体林产权明晰方式及承包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二)勘界发证
产权明晰后,按照国家、省有关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的规定,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由林权权利人对林权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核实确认,办理签领手续。对权属不清或者林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暂不核(换)发林权证。
(三)放活经营权
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商品林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被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发展林下种养业、森林旅游业等。
(四)落实处置权
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也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五)保障收益权
产权明晰后,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作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要根据望政发(*) 11号、望政办发(*)17号、望政办发(*)18号等文件要求,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己承包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直接发放到户,未承包到户的要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
规范木竹产品税费征收管理。林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的木竹产品免征增植税;对企事业单位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抚育间伐材、人工培育3年生以下的苗木、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不以原木原竹为原料的林副产品、农民经批准采伐的自用材等免征育林基金。取缔所有违法违规的木竹收费项目,严禁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六)落实责任
承包集体林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也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林地承包合同内容和式样均采用省林业厅统一规定的式样。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1、修订完善森林经营方案,实行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把木材采伐指标入村到户的分配纳入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对各村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2、保证速生丰产商品林和重点工程征占用林地采伐指标;胸径locm以下的中幼林抚育间伐材不列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范围。
3、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
1、严格执行《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监督管理。
2、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抵押、入股、合资等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3、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间隔期限不得少于2年。
4、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提前公示,公示期30天,经本集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