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有序推进我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理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解决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推动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加快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总体目标。到*年10月底,全面完成全镇农村集体林地的产权明晰、勘界发证工作,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生态改善、林农增收、林业增效、林区和谐的总体目标。
(三)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林业得发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
1、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视情况保留林地总面积10%以内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2、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3、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林地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继续承包,通过完善和补充家庭承包协议书进一步明晰责任山面积、四至界线、权利和责任等。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在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4、林业“三定”是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可按林业“三定”政策予以区分,不能区分的,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自留山、责任山以行政手段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按原状返回难度大的,应重新发包。
5、农户举家迁移,户籍未变更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维持不变,户籍变更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林地,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留;户籍变更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自留山可继续保留或归还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山在承包期满后归还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期内不愿再经营的,可协商清理约定的权责和义务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发包。
6、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山林,按现户籍人口落实到农户承包经营。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和经济效益好、群众满意的集体林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也可采取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产权。
7、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手续不完备,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予以完善;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8、己征为国有土地的林地,原所发放的林权证,由被征用方村级基层组织负责收回交原发证机关进行注销,未交回的作自动注销处理。
9、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