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年将未参保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政府批准后,可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继续落实对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的政策,财政根据政策对其参保给予适当补助。(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2、年将在校大中专学生基本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各级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费责任,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医保。(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区、县政府)
3、到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达到80%。巩固新农合参合率95%以上。(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县政府)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4、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区、县政府)
5、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平均提高到70%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市各统筹地区三项医保医药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倍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6、年起探索推广建立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机制。(牵头部门: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7、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市城镇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医药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8、落实医保基金风险调剂制度,年起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应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月平均支出的6—9个月左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9、年协调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市级统筹工作。年基本实现市级统筹。(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县政府)
(四)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10、年开展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整合试点,年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体制。(牵头部门:市编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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