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大和届中、中、中全会,省委届、全体会议精神,按照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和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固本强基思想,以规范化建设为主线,坚持建设、管理、工作与服务并重的原则,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动力,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作用,着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迎接,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加快推动“四个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作出新贡献。
一、人民调解工作
1、切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人民调解法》。各区县司法局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组织发动广大基层司法行政干警、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理解掌握其立法精神、基本原则、核心内容和具体规定,更好地指导实践。要积极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设置专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支持并亲身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要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与《人民调解法》相适应的工作体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规范调解工作程序,落实监督检查措施,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2、加强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要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开展人民调解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宁司发〔〕13号)部署,指导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依照“调解优先”原则,在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一定区域、行业、领域存在比较突出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矛盾纠纷,多年积累的、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和党委、政府交办处理的矛盾纠纷,集中开展攻坚调处,着力化解一批久拖不决的矛盾。各地年内至少要开展2 次以上的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活动,活动的具体时间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安排。
3、进一步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宁办发[2010]60号)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拓展和延伸人民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等特点和优势,有效解决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
4、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要在修订完善与《人民调解法》 相配套的制度和调委会工作制度的同时,全面开展全省“十一五”期间已创建规范化调委会的复查工作,特别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协议书制作、督促履行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的监督检查。
5、积极探索建立“大调解”衔接配合工作机制。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宁办发[2010]6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协调配合力度,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群众团体调解、行业协会调解和中介组织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健全组织网络,落实工作制度,完善保障措施,规范考核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6、进一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