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告宣传栏等,将家电下乡的政策、补贴标准及对象要求、补贴产品及流程、销售企业及网点、申领补贴手续等宣传到村、宣传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销售企业要按要求制订宣传计划,统一销售网点的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销售网点若要组织重大宣传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5天向镇经贸办报告。
(三)建立联系制度。经贸、财政部门要与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以及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建立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家电下乡监督管理制度,公布家电下乡工作联系电话,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财政所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要派专门人员负责监控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定期向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加强督促检查。经贸办与销售企业签订服务责任书,要求其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并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经贸办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要协调好企业及销售网点之间的关系,帮助企业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录入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要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销售网络资格。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社会各界的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要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如发现中标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有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镇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上报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经贸委、财政厅,由商务部、财政部扣缴其保证金直至取消家电下乡产品及中标企业资格。
(五)保障工作经费。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经费申请报镇政府,由财政所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