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盐化工业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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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建设中涉及到的国土、规划建设、审计、工商、税务、公安、环保等相关证照由县盐化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办理,相关规费参照县工业园区进区企业所享受的政策执行。
10、对进驻盐化工业城并投产的盐化工业项目,由县政府协调县相关金融部门给予一定的贷款扶持。对企业以土地、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抵押贷款的,在办理贷款时,按最低标准收取各种评估费。
11、对在本县创获省级著名商标或国家级驰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
12、盐化工业城企业建设所需木材指标由县政府调控解决。
13、鼓励外商或民营资本对盐化工业城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污、消防、仓储、物流、绿化等配套设施进行有偿投资。对在盐化工业城新办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污水处理、仓储、物流等设施的企业,10年内奖励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建设安装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14、盐化工业城实行封闭式管理,其投入产出独立运行。本意见实施后迁入盐化工业城的现有企业,实现税收基数内维持原税收归属不变,超基数部分按乡镇和县本级3:7分成比例划分归属。大洋洲镇朝鸡山2000亩盐化工业城由盐化工业促进办公室负责开发,大洋洲镇政府予以配合,入城企业实现的税收按双方商定比例分成。
15、对盐化工业城外的现有盐化工业企业(搬迁企业除外),规划建设、环保、安监、税务等职能部门要依法严格监管,促其规范生产经营。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盐化工业城建设顺利进行,成立新干县盐化工业城建设领导小组,由县长刘毓名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陈春延任副组长,县政协调研咨询员刘志雄任盐化工业发展顾问,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盐化工业促进办公室,由周晓霞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盐化工业城建设的组织协调。
工作安排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