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污水的岸上接收处理设施。严格执行和逐步提高船舶排放标准,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以及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进入三峡库区。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老旧船舶。
(十二)完善现代综合运输体系。按照现代综合运输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要求,发挥内河水运的比较优势,与其他运输方式形成优势互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建设以长江干线为主,铁路、公路、航空、管道共同组成的沿江运输大通道。促进高等级公路、铁路与内河港口的无缝衔接,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发展多式联运,延伸港口服务腹地范围。依托内河主要港口,科学规划建设物流园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拓展港口配送、加工、商贸、金融、保险、船舶贸易、航运交易等现代综合服务功能,发展现代物流。https://
(十三)带动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注重发挥长江、西江、京杭运河等内河航运干线跨区域、通江达海、物流成本低的优势,积极发展有特色的临港产业开发园区,促进优势产业向园区集聚,带动内河水运需求的稳步增长。以畅通的航道为基础,高效的服务为支撑,平安、绿色的水运体系为保障,推动沿江沿河新型工业化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服务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规划指导。把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有序推进。全面落实《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和《长江干线航道总体规划纲要》,做好内河水运“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发展重点,建立项目储备,抓紧组织实施,同时做好与水利、土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在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和修订流域综合规划过程中,要统筹水资源综合利用,充分考虑内河水运发展要求。
(十五)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内河水运建设和维护的投入,国家将继续增加投资,加强航道、支持保障系统和中西部地区内河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安排一定资金,引导船型标准化和提前淘汰老旧运输船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内河水运建设,并根据建设需要逐步扩大资金规模。鼓励和支持港航企业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建设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深化支持内河水运发展的金融政策研究,积极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投资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维护。
(十六)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内河水运发展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出台航道法,完善水运管理相关法规,加快制定促进水运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依法保护内河水运资源,维护内河水运合法权益,规范部门、地方和企业的行为。
(十七)保护岸线资源。加强内河港口布局规划、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制定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方案,保障内河港口可持续发展。强化规划实施监管,严格港口岸线使用审批,鼓励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公用港区,保障港口岸线资源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切实保护港口岸线资源,未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的,不得开工建设码头设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切实做好规划编制、资金支持、项目审批、体制创新、人才培养、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等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新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沿江沿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共同推进内河水运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