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活难、看病难、上学难”等突出问题,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省政府决定,从 年开始,启动和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着力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将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 ]3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现有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基础上,建立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3县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的特困群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给予每人每年平均280元以上的补助;将市区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的特困群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给予每人每年平均300元以上的补助。所需资金,省定标准部分由省、县(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我市提标部分由市与县按照7:3比例负担,市与区按1:1比例负担。
二、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
将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纳入当地的城市(镇)低保,享受当地低保全额补助标准,经费按现行低保金渠道解决。将农村散居“五保户”的供养标准进一步提高,3县标准统一提高到1460元,市区提高到1500元以上。3县散居“五保户”所需资金,省定标准部分由省财政负担,我市提标部分由市财政在原补助每人每年150元的基础上,再补助每人每年100元,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市区散居“五保户”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负担。
继续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515”工程,结合新农村建设,整合资源,盘活资产,加大投入,加快农村“五保老人之家”和敬老院建设,到 年实现我市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和集中居住率达到50%以上的目标。
三、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
将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个人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3县由省与县财政按1:1比例负担,市区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
四、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继续完善3县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参保农民报销比例,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到3县所有农业人口。市区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五、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法,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款机制。3县城镇自愿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费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县财政补助10元。市区城镇自愿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费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市财政补助40元,区财政补助10元。城镇在校大中专学生暂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城区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参保农民每人每年缴费30元,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5元,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5元。自今年起,用2年时间将全市城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和城区农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六、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七、逐步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