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调查样本点的维护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统计工作制度,规范统计工作行为,切实做好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样本点的维护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样本点的选定工作。自 年起,农村住户调查经费由县(区)统计局统一管理。适当提高农村辅助调查员和调查户的补助标准,具体标准由统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加强统计队伍建设,规范统计行为
1.加强统计机构建设,充实统计力量。3县要在统计局增设普查中心,普查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市、县两级统计部门双重管理,负责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国家周期性普查实施工作。各区要相应增加统计机构编制人员,各开发区也应相应增加统计工作人员,为实施“在地统计”奠定基础。乡镇、街道要设立统计机构,并根据其经济综合实力和人口规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统计人员,其中1名为综合统计人员。县(区)工业园区统计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社区、村要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配备人员负责统计工作,收集和报送统计资料,开展普查和统计调查。机关、事业、企业等统计调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统计业务的需要,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2.强化统计培训,提高统计队伍素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统计人才的培养,抓好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定期开展统计专兼职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定期开展乡镇(街道)、企业统计人员及农村住户调查辅助调查员和样本户培训,努力造就一批高素质的统计人才队伍。统计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完善统计数据报送发布制度,规范部门统计。财政、金融、保险、公安、民政、计生、劳动、工商、税务、海关、经贸、商务、农林、城建、交通、邮电、旅游、外经、科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统计业务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关统计工作制度,及时准确提供统计调查规定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统计、财务、业务资料和行政记录。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搞好统计业务管理,加强沟通和协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切实加强统计数据发布管理。全市性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通过新闻媒体或公开出版物向社会发布,各部门、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全市性统计数据,以市统计局发布或认定的数据为准,需发表和引用尚未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必须经市统计局审核同意。严格执行国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统计调查,减轻基层负担。
四、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1.以市政务网络为基础,建立市、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三级统计逻辑专网。结合全市统一政务信息处理平台建设,启动统计信息综合平台二期建设工程,以统计系统数据和信息为主,结合部门统计数据,建立市级统计数据中心,为建设全市宏观经济数据库奠定基础。
2.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大力推进规模以上企业网上直报制度。大中型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和房地产企业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硬件投入,实现与统计部门网络互联,实行统计信息联网直报。
3.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实现统计办公自动化。各级统计部门要根据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具体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