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建八条意
,由厂长(经理)提名或党委推荐,召开党委会研究上报,协助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考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聘任或解聘);
(6)公司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领导人选,由企业党委或上级党组织根据企业股份的组成情况,提出人选名单,经市、县(市、区)委组织部门考察,市、县(市、区)委研究同意,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依法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主席;董事会拟聘任的总经理人选,由董事会提名,副总经理和“三总师”由总经理提名,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讨论后推荐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聘任;
(7)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公开民主选举厂长。先由企业党组织根据多数职工的意见,提出初步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经党组织考察批准后,方可公开(差额)选举。
企业中层以上干部任免不经书记、厂长(经理)协商同意的不能上会,不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的不能上会,民主测评信任票不过半的不能上会,党委会多数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任免。
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市营企业继续坚持现行管理办法;县(市、区)营优势企业、龙头企业的书记、厂长(经理)由县(市、区)委任免管理,副职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任免管理;改制后的县营企业,分别按改制后的企业类别分类管理。国家控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书记、厂长(经理)由县(市、区)委管理;租赁、承包的企业法人代表应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拍卖、破产后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市、区)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主要负责人。
四、坚持党委把关,确保企业重大问题的正确决策
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是一种组织行为,是党章赋予企业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
企业重大问题的主要内容是:
(1)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方案;
(3)财务预决策方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的重大问题;
(4)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案
(5)企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和招工用工方案;
(6)重要规章制度的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制定、修改和废除;
(7)中层以上干部的选拔、使用和奖惩;
(8)企业自有资金的分配使用、工资调整、奖金福利、住房改革、医疗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它重要问题;
(9)企业关闭、停产、转产、破产、兼并等产权变革的重大事项;
(10)公司制企业提交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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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