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建设若干意见
制度。
机关党组织要严格依照有关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1)共产党员必须编入一个支部过组织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2)党员要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党员调动工作在办理行政关系的同时,要严格按规定亲自办理接转党的组织关系的手续(在特殊情况下可由组织代办)。
(4)发展党员,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加强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严把质量关。
(5)要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考察、转正工作,确保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6)对违纪党员要严格按(党章)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7)对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党员,应根据其工作特点,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定期过组织生活;党员在国内出差,人数在三人以上,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由主管单位负责组建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按时过组织生活。
(8)党员因公出国,在组团时,要根据党员人数多少,由组团单位负责组建临时党组织,指定负责人,以便开展党的活动。
(9)党员单独外出期间,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在外活动的情况;出差、出国返回后,要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全面汇报在外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10)党员被借调外单位帮助工作或外出实习、进修等,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带组织关系介绍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应带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活动。
(11)对于离、退休和有病长期休养的党员,党组织应从实际出发,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工作。
五、坚持党内监督制度。
机关党的组织要按照《党章》、《准则》和中发〔1988〕3号、陕发〔1988〕24号文件、中纪委《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内纪律
实施党内监督,除认真执行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外,根据中发〔*〕3号和陕发〔*〕24号文件精神,还应坚持以下监督制度:
(1)机关党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党委的工作和听取本单位党员行政领导干部通报一个时期的业务工作情况,沟通领导干部与党员的联系。
(2)机关党组织的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有关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以便了解
党建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