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员“票决制”试行
(一)党支部会议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工作程序:
1、支委会在认真做好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审查、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意见。
2、召开党员大会,首先由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向党支部汇报个人的思想认识和学习、工作及生活等情况;入党介绍人汇报培养考察情况及自己的意见;然后支委会介绍讨论的意见。
3、与会党员在认真讨论酝酿,基本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对发展对象逐个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支委会负责现场统计票数,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三)基本要求:被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参加表决的党员人数及票决结果要在《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决议栏内填写清楚。
二、全面实行发展党员“一推三公示”制度
“一推”是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推荐结果作为确定培养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三公示”是指把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等名单向群众公示,接受监督。
(一)推荐的要求
1、推荐办法:由党支部组织召开推荐会,采取党内和党外群众分别无记名填写推荐票的办法进行。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推荐会,推荐名额一般为3-5名。
2、推荐范围:参加推荐的对象为党支部全体党员和所在单位党外群众代表。党外参加推荐的对象由支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数一般不少于本支部党员数,党外群众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行政村参加推荐的党外群众代表为非党员的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及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
3、结果运用:党支部要从党员、党外群众推荐票数较高的优秀分子中确定重点培养对象,制定培养措施,加强教育引导。对其中已提出入党申请的人员,根据推荐结果,结合群团组织推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集中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民主推荐或推荐票数较低的入党申请人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情况包括参加推荐的党员数、党外群众代表数和获得的推荐票数要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中如实填写。
(二)公示的要求
1、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现任职务、职称等情况;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申请入党时间,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入党的时间;公示的期限、要求及联系电话等。
2、公示时间: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对象的公示在支委会研究同意后进行;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在支委会研究同意后,报上级党委审批之前进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在本人提出转正申请、支委会研究同意后进行。上述公示期限均为7天左右。
3、公示形式和范围:公示采用张榜公布等形式进行。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的基层单位或居住地。特殊情况可以扩大公示范围。公示工作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负责。
4、对反映情况的处理: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电话、信函或直接来访的形式,向负责公示的党组织或直接向上级党委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对群众反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