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外,一律不得设定其他前置审批条件。建立企业预备期登记制度,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之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有困难的,可在向工商部门提交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承诺书后,按照分期限出资原则设立。允许土地经营权、资源开采权、专利技术成果、股权等通过评估认定作为注册资本金,设立公司制企业。
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实收资本10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的登记管辖权下放城区工商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下放基层工商所。推行工
商独任注册制度,变更登记、备案、证照管理等有关工商登记申请,由经授权的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受理和决定。提高工商登记时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个体工商登记手续应在3天内办结,企业工商登记手续应在5天内办结。
三、加快创业基地建设
各区县(市)要鼓励多种渠道引入社会资本,有效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闲置场地、厂房等,因地制宜进行规划、改造和再利用,建设各类创业大厦、街区等。工业园区要科学规划,开辟专门创业场所,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和农村劳动者等人群的初次创业基地,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科技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和相关配套服务。积极承接国际资本和沿海产业梯度转移,着力打造外来企业投资创业基地。今后三年,市里重点扶持20个创业基地建设。对入驻初创企业达到50户以上、创业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经认定后三年内按所缴税费总额的50%给予奖励。对进入创业基地孵化成长的初创企业,在场地租金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四、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放宽城区落户政策。凡在城区拥有合法产权住所的,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违法生育的须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下同)均准予落户。来长投资3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者、年纳税3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取消留学归国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规模以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落户限制条件,并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随迁。允许大专以上毕业生及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先落户后就业”。具有中专(含中职)、中技学历或取得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凭就业劳动合同办理落户。在长从事非农领域生产劳动的外来务工人员连续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办理本人落户;5年以上的,允许从业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凡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对留学归国人员、境外人才来长创业的,优先办理人才居住证。完善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和户口登记制度,着力健全各项配套政策。支持有强烈离农愿望和自愿退出耕地的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
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将解决外来创业人员住房问题纳入“安居工程”保障范畴,创造条件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廉租住房,家庭户口迁入城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对大中专毕业生、技能型人才,园区和企业应提供过渡性住房保障,尤其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相对集中的园区要规划建设创业公寓,突出解决创业青年的住房困难。对特殊创业人才,给予特殊住房保障。积极探索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
创新金融支持政策。积极引入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建立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的风险补偿机制,畅通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探索建立代办股份转让交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