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只有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才能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率先基本实现全面小康;只有全市上下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干事创业上来,才能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为科学发展提供强大内在动力;只有把创业富民作为一项基础工程来抓,才能凝聚强大的创造合力,在富民强省中勇当领头雁,担当主力军。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体制机制,培育创业主体,强化政策扶持,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鼓励百姓创家业,支持能人办企业,引导干部干事业,使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活力竞相迸发,努力把长沙打造成为中部地区乃至全国最适宜创业的现代都市。为深入贯彻市委 第十一届五次全会、市人大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精神,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和壮大创业主体
广泛动员全民创业。鼓励公民以自然人身份申办民营企业和作为出资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各类经营型、管理型人才创办企业、经济实体和社会中介组织;支持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兼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鼓励留学归国人才、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充分利用扶持政策自主创业。支持城乡居民广辟创业门路,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通过创业实现致富愿望。激励各级干部转变作风,奋发进取,立足本职工作,服务全民创业。
大力扶持初始创业。积极帮助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解决创业资金、创业场所、创业技能等方面的现实困难,消除各类社会群体初始创业的各种障碍。初始自主创业的科技人员、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均可享受《再就业优惠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初始创业三年内为创业扶持期,在此期间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照公开、自愿的原则统一归口收取,税收中地方所得部分全部用于创业扶持。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初始自主创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三年内减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创业扶持期以后,成长性好的企业可继续给予两年奖励性政策扶持。
积极鼓励“二次创业”。鼓励个体工商户变更、改制为企业法人,扩大生产规模。对由个体工商户转为民营企业的,在二年过渡期内,允许其沿用转化前税收征收办法。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产业升级,不断做大做强。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二次创业”项目,优先列入重点项目,优先给予财政扶持,优先解决项目用地。凡符合产业导向的“二次创业”工业项目,优先进园区,新建厂房按42元/m2交纳工程报建费。市里每年滚动扶植100户重点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成功人士富而思进,由非生产性领域向生产性领域“二次创业”,由自我积累发展向利用社会融资“二次创业”。关心帮助创业失败者,坚定创业信心,增强创业能力,寻找创业门路,大胆进行“二次创业”。
二、放宽创业限制条件
拓宽创业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不论企业所有制类型,都可以平等进入。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联合、并购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支持民营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及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并同等享受国企改革相关优惠政策。
降低准入门槛。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卫生、计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创业者家庭住所、租赁用房等均可视为创业经营